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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健康服务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安徽省健康服务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安徽省健康服务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应予以鼓励。

第五条  会员于每年43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

第六条  会费标准(五年一届)

(一)会长单位:50000/年;

(二)副会长单位:企业20000/年,其他10000/年;

(三)常务理事单位:企业10000/年,其他5000/年;

(四)理事单位:企业5000/年,其他3000/年;

(五)会员单位:2000/年;

(六)个人会员:200/届;

(七)鼓励会员按届交纳会费,如自愿多交会费,不设上限。

第七条  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会长审定。

第八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由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

第九条  对于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被视为自动退出协会会员,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款。

第十条  会费应按照协会的宗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费用;

(三)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及协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

(四)协会内部刊物和网站的开办运营费用支出;

(五)其它合法支出。

第十一条  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在年检时向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按照民政部门的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安徽省健康服务业协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安徽省健康服务业协会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20161217日起施行。

 

安徽省健康服务业协会  

二O一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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