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20)2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更好地位会员提供服务,根据《安徽省健康服务业协会章程》,制定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如下:
一、会费标准
(一)安徽省健康服务业协会单位会员
(1)团体会员单位每年缴纳贰仟元整;
(2)理事单位每年缴纳叁仟元整;
(3)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伍仟元整;
(4)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壹万元整。
(二)安徽省健康服务业协会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每年缴纳肆拾元整。
(三)会员可以自愿多缴会费
二、会费收取
会费是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主要经济来源,各会员单位有义务缴纳会费。
(一)会费年度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协会会员按年度缴纳当年的会费;
(二)经批准加入本会的新会员,应在接到入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当年会费。其中,6月30日以后经批准加入本会的新会员,减半缴纳当年会费;
(三)会员不缴纳会费,按照《安徽省健康服务业协会章程》相关规定办理。
三、会费管理
(一)按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本会会费仅用于开展与《安徽省健康服务业协会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相一致的各项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二)本会会费的管理执行社会组织统一的财务制度,纳入本会统一财务管理。会费年度财务预、决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实施并向全体会员通报;
(三)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
(四)本会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公布会费的收缴、保管和使用情况,接受会员(代表)或理事会监督。同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民政部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五)会员参加本会分支机构的,不另收取会费;
(六)会员因遭受地震、海啸、火山喷发等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生活困难的,经会员提出书面申请,报本会会长办公会议核准同意,可酌情缓缴、减缴、免缴当年会费。
四、附则
(一)本会财务管理细则由理事会另行制定,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二)本办法经安徽省健康服务业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施行;
(三)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安徽省健康服务业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