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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会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安徽省健康服务业协会;英文译名:Anhui Health Servic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AHSI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安徽从事医疗服务、保健服务、健康管理与促进、健康保险、健康养老、健康养生、健身运动等健康服务和科研开发等单位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健身产品等健康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安徽省健康服务业领域单位和个人,积极推动安徽健康服务业的有序发展;加强与国内外健康服务业同行的交流与合作;提高与健康相关产品的质量,支持新技术的开发与推广;服务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积极推进安徽健康服务业的振兴和品牌战略的实施,为我省乃至我国健康服务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本协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安徽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接受安徽省民政厅和安徽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推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和产业交流活动;

二)开展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健康服务业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三)配合有关部门参与制定产业规划,对产业内重大的科技改造,技术进步、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论证;

四)在有关政府部门指导授权下,参与健康服务业市场的规范市场监督,促进健康服务业市场健康发展;

五)收集、分析、统计、发布健康服务业领域的相关信息;

六)创办刊物、开展咨询、举办会展、论坛、新技术推荐;

七)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

八)在相关部门的批准或指导下,在行业内各会员企业之间开展各种奖励、评选表彰、推荐先进单位活动;新成果和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等工作;

九)开展国内外健康服务产业交流和合作;

十)协调会员关系,推动行业自律;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共同利益和合法权利;

十一)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制定、修订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

十二)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健康服务业有关事项等;

十三)积极开展其他有益于健康事业的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协会活动。单位会员代表因退休、离职、变更等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需向本协会书面报告更换代表。

第八条  从事于健康服务业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本协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的权利;

(五)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六)对本协会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行业规范;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七)接受本协会的监督与检查,服从本协会的协调与管理;

(八)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相关规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聘任或者解聘本协会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 / 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 /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 / 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 /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长、副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长、副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 / 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副会长兼)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  监事发现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本协会经济状况和个人贡献,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议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十二  本协议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3311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