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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10-27  【字体:

皖卫药政食品秘〔2022〕119号

 

各市及省直管县(市)卫生健康委,各省属医院:

现将《安徽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1027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安徽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采购,制止非法交易活动,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以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人员。

第三条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生产、经营产品的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被检察机关认定有行贿事实,但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依法认定有行贿行为并作出处理决定的;

(四)因行贿行为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企业的信息收集、核实、汇总和上报工作。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的收集、汇总、核实工作。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接到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有关文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报送表》(附件1),省属医院直接报送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六条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查处或审核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上报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报送表》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省属医院报送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核实。

第七条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告知书》(附件2)。当事人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告知书15个工作日内,向告知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听证,但听证内容不包括有关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无异议。

告知书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上述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将在省卫生健康委政务网站公告送达,公告期为60日。

第八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收到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听证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执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核实结果和听证结论,确定是否列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第九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核实工作完5个工作日内,将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相关内容在省卫生健康委政务网站予以公布,公布后一个月内报国家卫生健康委。不良记录公布事项包括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责任人员姓名和职务、违法事由、有关判决和处罚决定文书、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

第十条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应用期限为2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到期自动消除,但2年内被发现另有行贿行为的除外。

第十一条  对一次列入我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和五年内二次及以上列入其他省(区、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2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

第十二条  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需与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公司不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在医药集中采购时,应当查询安徽省及国家卫生健康委政务网站公布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等采购合同时,应当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附件3),列明企业指定销售代表身份信息,以及不得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后将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等条款。廉洁购销合同的签订方应当与采购合同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药械采购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和监察、财政、市场监管、医保、药监等相关部门建立沟通机制,互相通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信息和查处结果,及时、准确掌握商业贿赂不良行为的单位或其代理人信息。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有权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1027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卫生和计生委员会2017829日施行的《安徽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附件:1.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报送表.docx

          2.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告知书.docx
          3.医药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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